案例分析题
1、甲市A区国税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B公司有偷逃税行为。2013年8月1日,A区国税部门作出决定,对B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并追缴所偷逃税金。8月5日B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B公司认为A区国税部门对公司财务没有进行详细审计,认定其偷逃税证据不足。问:(1)若B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最迟在何时提出?请说明理由。(2)若B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公司应在2013年8月5日起60日之内,即2013年10月4日前提出复议申请。(p229)《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复议机关是A区国税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即甲市国税部门。(p226)《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题目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