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7、2010年10月11日晚,A市B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B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执勤到店里,任某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丁某不从,任某即违法使用警械将丁某打倒在地,丁某倒下时头刚好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1)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2)若申请行政赔偿,丁某的妻子是否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为什么?(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向任某追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以提出赔偿请求。(p24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丁妻具备申请人资格。(p238)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丁妻属丁某的法定继承人。(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任某所在的B区公安分局。(p238)《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可以进行追偿。因为任某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侵犯了丁某的生命健康权。(p239)行政追偿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权的行使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第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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