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8、某市A区居民张某在本市B区经营一家酒店。2009年10月2日,游客江某等人在酒店吃饭,饭后江某等人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被送至医院救治。B区卫生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的酒店进行调查,发现酒店使用了大量的过期发霉大米。B区卫生监管部门对张某的酒店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1)在卫生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张某能否要求卫生监管部门组织听证?为什么? (2)张某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停止执行? (3)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4)本案应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1)本案可以要求卫生监管部门组织听证。(p161)听证程序适用于包含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原则上不能停止。(p230)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电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3)B区卫生监管部门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p265)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本案应由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261)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260)同时本案不涉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
题目详解:
188****1373
原告就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