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电动机制造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5年,该电动机公司与外方合资后,张某转为合同制员工,职位仍然是仓库保管员。1998年年底,张某因对公司分配住房规定不满,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私拿生产电动机用的零部件,2000年,张某被电动机制造公司辞退。张某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遂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请问: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