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年底与企业签订了下岗协议后,一直待岗在家。2001年11月,该企业突然接到一批大订单,可以安排20名下岗工人上岗。消息在下岗工人中传开后,大家欣喜若狂,不到两天就有30多名下岗职工报名,愿意上岗从事这项工作。杜某也在其中。
面对这么多下岗职工的申请,企业领导决定,对报名上岗者组织考核,从考核合格者中筛选出20名安排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待岗。考核结果宣布后,杜某发现自己得到了一个“不合格”的结果,十分不满,向企业询问不合格的原因。企业的答复是,在遵守劳动纪律的考评中,杜某的考核结果不合格。理由是,杜某在下岗期间,曾因报销医疗费问题来厂里大吵大闹,带着家属在工厂办公室吃住一个星期,要工厂报销属于自费范围内的医疗费,引得众人围观,干扰了工厂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在年度考评中企业对杜某作出了上述考核结论。
杜某听了企业的解释显得很激动,他说:“我与企业签有待岗协议,之后一直在家待岗,没上班怎么会违反劳动纪律?我的医疗费不属于自费范围,工厂不给报销,我来工厂说理能算违反劳动纪律吗?你们对我的考核不实事求是,我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给予纠正。”
请问:杜某与工厂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