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2022年11月进入某生产企业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年底公司业绩较差工资低,小王从2023年1月起与他人一起出外创业,经常请假不到企业上班。企业管理松散未加处理。2023年5月企业更换领导后,规范了各项制度并加强了员工管理.2023年5月10日小王请假被拒,并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吵,企业以小王不遵守公司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小王不服,双方各不让步,企业调解委员会当天介入调解,6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企业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小王提出辞职而单位同意其辞职。3天后,小王反悔,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诉要求企业撤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再次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仲载调解书于6月30日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接受小王的申诉?为什么?(7分)
(2)如果企业收到仲裁调解书后拒不执行,小王可否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