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小王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3月12日,外贸公司以小王工作中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小王。小王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事实有误,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调查核实事实。小王多次向公司说情,希望公司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
在此期间,小王自己先后跑了有关单位,寻找证明自己工作失误的客观原因,但公司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直到1996年11月20日,小王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小王所诉劳动争议已超过法定申诉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请问:
(1)根据《劳动法》规定,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假如此案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件?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