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为自己的汽车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使用性质一栏注明“非营业个人”,重要提示一栏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郑某对该提示未予理会,后将汽车租赁给宋某,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各款汽车图片,并配有相关招揽租车的广告文字.2018年12月23日,宋某将该车租赁给肖某,并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3100元。当日23时40分许,肖某驾驶该车时因避让动物导致车辆与山体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全部责任。问题:(1)郑某的行为是否导致被保险车辆的用途改变?该行为在保险法上应如何定性?(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