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某系高校教师,2017年9月13日,欧阳某某一家三口分别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代为下载了投保软件、填写注册信息、设置密码,填报《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并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如何?”投保人回答:“身体状况良好.”此前,欧阳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参加单位每年组织的体检。体检报告提示:考虑肺部炎症后遗灶可能,建议随访。欧阳某某未按上述提示看病就诊。2018年4月15日,欧阳某某再次参加单位年度体检,查出右下肺有小结节。欧阳某某经体检中心提醒赴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右下肺恶性肿瘤,住院期间共花费59961.14元,欧阳某某遂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派员询问其投保前年度体检状况,欧阳某某当即将体检报告提供给保险公司。其后,保险公司以欧阳某某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通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欧阳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86914.88元。问题:(1)本案中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