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除商会国际仲载院的仲裁庭于1989年依据该院仲载规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与阿根廷于1989某公司之间由于股份买卖而产生的争议在墨西哥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阿根延某公司未能证明美国某电器公司在1979年向其出售股票时有欺诈行为,但美国未能遵守“信用所要求的善意的原则”,裁决美国某电器公司向阿根廷某公司支付6793000美元的原则的损害赔偿,另加12%的年复利,自1985年3月14日起算,以及10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40万美元的仲裁费。该裁决作出后,美国某电器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撤销和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诉讼。阿根廷某公司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美国某电器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法院据据《纽约公约》对此无管辖权,同时请求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3条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美国法院是否有权撤销该仲裁裁决?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