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赵某系被申诉人某公司的财务经理,申诉人称2002年2月1日,公司通知其因公司将与其他公司合并而需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第二日公司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了赵某,赵某签收通知后留了一份通知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已提交仲裁庭,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辩称,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因公司合并,而是申诉人工作严重失职,属“过失性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诉人向仲裁庭出具了一份以申诉人严重工作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复印件,并称原件已寄至申诉人,故只有复印件。案件焦点集中到了被申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关系到底是根据何种理由,而要弄清该问题就必须确认双方各自举证的通知复印件究竟应以哪一份为准。
请问:仲裁庭应采信哪一方的主张?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