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熟人介绍于2018年10月在某购物广场从事促销工作,购物广场收取了 王某培训金500元。为便于日常管理,购物广场为王某制作了工卡、工牌、工服等标志性物品,安排王某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纸品促销员。该化工有限公司与购物广场签订了供应商驻点代表进店协议书及供应商合作承诺书,明确化工有限公司的促销员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均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购物广场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2018年11月25日,购物广 场指派王某搬运化工有限公司纸品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将购物广场列为 被申请人、化工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至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问题:王某应与委托管理的购物广场,还是与发放工资的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 系?本案的被申诉人是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