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经熟人介绍于2014年10月在某购物商场从事促销工作,该商场收取了于某培训金300元,为便于日常管理,购物商场为于某制作了工卡、工牌、工服等标志性物品,安排于某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纸品促销员,该化工有限公司与购物广场签订了“供应商驻点代表进店协议书”及“供应商合作承诺书”,明确化工有限公司的促销员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均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购物广场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2014年11月25日该购物商场指派于某搬运化工有限公司纸品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于某将购物商场列为被申请人、化工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至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问:于某应与委托管理的购物广场,还是与发放工资的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被申诉人是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