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发起,于2023年1月10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丙各出资15万元,丁、戊各出资10万元。董事会由甲、乙、丙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024年2月20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了将2023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30万元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决议,并按照决议进行了分配。
2024年3月,甲获悉了A公司与B公司的一次商业机会,但考虑到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比较费时,遂以其亲戚李某的名义利用这次商业机会完成了与B公司的该次交易,自己获利10万元。
2024年9月,A公司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问题:
(1)A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何违法之处?应如何处理?
(2)甲以李某的名义与B公司进行交易是否违法?为什么?其获利的10万元应如何处理?
(3)因A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哪些人为清算义务人?为什么?
(4)如果A公司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清算事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