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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历年真题
A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国土局将位于该市城北区面积为2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A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为45年,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国土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支付给国土局定金40万元,同年10月10日支付60万元土地出让金。同年10月12日,国土局给A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由于资金紧张,到2015年1月23日,A公司仍未将余款交付国土局。经多次口头催促后,国土局书面通知A公司,限其最迟于2015年7月15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A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3日将其中1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250万元转让金,用于生产经营。至2015年7月15日,A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鉴于上述情况,国土局决定解除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注销登记,并于2015年8月5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述A公司。同时,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50万元。

(1)某市国土局是否有权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为什么?


(2)如果某市国土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该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要怎样才能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某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若A公司对此处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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