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于20X4年2月10日继续接受委托对某上市公司20X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事项:
(1)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存货余额1000万元,已于20X3年12月31日进行了盘点。由于这部分存货的50%已于20X4年1月出售,导致项目组无法证实其存在性。
(2)上市公司于20X4年1月20日收到某客户账龄为20个月的500万元货款后,冲回了原已计提的50万元坏账准备。
(3)20X3年11月2日上市公司向某客户销售一批产品并且确认收入200万元,该批产品成本为90万元。12月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回,上市公司未做会计调整处理。
(4)上市公司的货运司机20X3年12月肇事逃逸,于20X4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侦破。受害者家属随即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万元,法院尚未判决。上市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在财务报表附注资料中增加了针对性披露内容。
(5)上市公司利润总额中的60%是由其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无法赴国外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也无法通过其他审计程序加以验证。
问题:针对上述事项,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