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2022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A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00元,税额为6500元:支付运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3000元,税额为270元。
(2)外购B原材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2600元。
(3)维修职工食堂,领用3月份从一般纳税人处外购的水泥一批,成本15000元;水泥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水泥的增值税税率为13%。
(4)销售化肥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5000元,并收取包装费872元。
要求:(1)计算外购A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外购B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领用水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4)计算化肥厂6月份的销项税额;
(5)计算化肥厂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