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设立一家面包店(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以50万元货币出资,乙以房屋出资,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丙以个人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由于面包店生意兴隆越做越大,为了规范管理,甲遂聘请丁担任面包店的经理,乙得知后未置可否,丙则明确表示反对。一日,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不知情的新源牛奶公司达成《牛奶采购协议》,以25万元价格购买新源公司的牛奶。
问题:(1)丁能否成为面包店的经理?为什么?
(2)甲与新源牛奶公司签订的《牛奶采购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