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5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100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2002年6月,罗强病故。同年9月,罗小锋参加了工作。200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1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试分析】(1)宋杉与罗小锋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2)法院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