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5日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00元。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甲公司,货款尚未收到。要求:根据下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1)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要求新月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按规定,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2)如果甲公司2009年4月12日支付了该批商品货款。但于2010年1月2日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并退回给新月公司,新月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退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