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在《xx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了x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安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广告词宣称,该药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可以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两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3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4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并以患者张某自述形式证明该药品的疗效。同时,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承诺,如患者使用4个疗程确实没有疗效,可以半价退还购买该药品的费用。后经xx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该药品为处方药,广告的内容与广告审批内容严重不符。问:(1)该药品广告存在哪些违法的地方?(2)xxx制药有限公司和《xx特区报》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