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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1:17:16
法律文书写作 - VIP题库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EJ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杨XX,男,35岁,汉族,XX县XX乡XX村村民,电话:XXX。被告:XX县公安局,地址:XX县XX大街X号,电话:XXX,法定代表人: 李XX,局长。2016年4月28日,杜XX承包了工厂扩建厂房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杜XX事先未征得杨XX同意,便擅自在杨的责任田东南角处挖池拌石灰。石灰粉尘及灰水流入杨责任田里,对小麦生长造成了一定影响。杨XX曾与杜XX当面交涉,请求他换地方拌灰,以保护小麦生长。杜XX却不听劝阻,继续在原地拌灰,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杨XX地里,杨XX管不着。两人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在一起。2016年5月6日XX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杨XX干扰杜XX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XX轻伤为由,对杨XX处以50元的罚款。杨XX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XX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XX的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XX在杨XX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尘及灰水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还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杨XX要求杜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的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杨XX干扰施工,是错误的。杨XX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XX轻伤与事实不符。在制止杜XX的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口角,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可以证明。杜XX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且公安局轻信杜XX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杨XX罚款50元,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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