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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1:17:16
法律文书写作 - VIP题库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2006年6月8日至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嘉峪关机玚拒载事件”中受害少女李晓丽(15岁,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村,系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中学学生,汉族。)向XX航空公司索赔案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双方作理人就“受害人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了事实”、“拒载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和依据”、“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戴行为及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方将起诉时提出的赔偿数额95万元追加至105万元。庭审持续两日,6月9日下午6时30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张晓冬首先提出了起诉状中主张的95万元索赔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之后陈述了起诉状中阐明的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5日中午,原告李晓丽因意外车祸造成右小腿脚腕处受伤,急需送医院手术。当天下午6时,李晓丽在家人陪护下,在嘉峪关机场登机时被拒载,延误了手术最佳时机,导致李晓丽下肢再植机会丧失,最终截肢。被告代理律师吴卫光认为,原告家属在购买机票时把病人的病情描述为“只是受了轻伤、能够行走”,隐瞒了实际病情,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且XX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该代理人还认为,李晓丽是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登机后有可能因气压变化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按照“先生命后肢体”的保护原则,不具备登机条件。同时,多尼尔机型只有32个座位,不具备载运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的条件,即使拆卸座位也需专业技术人员操作45分钟,而在过道里放置担架又会危及其他旅客和航班安全。原告代理律师张晓冬认为,XX航空公司证人证言不属实。从事发至今,XX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受害人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XX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权”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原告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医院还为其进行了加压包扎、能量麻醉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就此,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遂伤员的几点说明》,该说明中指出: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就“受害人斯肢后再植机会的丧失与拒载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再植有无可能性”这—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X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在受伤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原告代理律师认为:XX航空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原告登机的行为,导致原告断肢再植机丧失,造成截肢残废的结果,XX航空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賠偿责任。被告代理律师就原告方提供的医学证明和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并强调:原告断肢再植机会的丧失与延误时机可能有关系,但与飞机拒载没有因果关系。在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追加索赔数额至105万元。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大部分内容提出凝问,引起原告父亲(李林,42岁,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嘉峪关市XX县XX村农民。)的强烈抗议。案件发生后,原告聘请XX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冬作为诉讼代理人,以航空旅客运输赔偿到纷为由,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晓冬律师200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受害人伤势情况的诊断证明、护理陪护人员的证人证言和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证据。XX航空公司的董事长是赵志文,地址是甘肃省嘉峪关市XX路X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I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XX区XX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XX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年6月,邓中天到中国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年1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XX区XX路XX号5楼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XXXXXX,金额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XXXXXX,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0年12月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年X月X日,天津市XX公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X月X日,天津市XX公安局制作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XX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夫提请批准逮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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