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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 VIP题库
陆某于2002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锡市A厂承担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有关“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的研究任务后,于2002年4月委托上海B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A厂于2002年4月8日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A厂垃圾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成套技术服务,费用13万元。同日,B公司又与C厂签订协议书,约定由C厂按照B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承担筛分破碎机的加工、制造、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费用107800元。A厂在完成该国家科研课题、通过技术鉴定后,于2002年8月开始使用由B公司提供的筛分破碎机,进行垃圾处理,并向B公司支付费用11万元。陆某发现A厂使用“筛分破碎机”的情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厂和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4)项的规定,A厂为完成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委托B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对陆某专利权的侵害。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B公司研制的“筛分破碎机”进行技术鉴定后查实,该设备与陆某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同。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李盛于2000年2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03年8月2日获得专利权。2003年10月李盛发现某器材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随后李盛与该器材厂进行协商,该厂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是王洪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而且该厂于2001年10月就与王洪签订了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01年12月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李盛随后与王洪联系,双方将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王洪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有两项技术特征相同,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因此王洪认为自己不构成对李盛专利权的侵犯。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李盛于200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王洪与某器材厂侵犯其专利权。法院经查明认为,李盛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先,但本案中两项专利之间有两个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故此驳回了李盛的诉讼请求,李盛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问:你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企业甲拥有一项打火机专利,并一直生产以该项专利为技术支撑的打火机产品。企业乙对这款打火机进行研究后认为,如果再加上一个防风装置,使用效果会更好,于是就在企业甲的专利产品上进行了改进,加装了一个防风装置并获得了打火机防风装置的专利权。企业乙生产的带防风装置的打火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效益一般。企业甲发现后认为企业乙侵犯其打火机专利权,遂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企业乙的专利侵权行为。请回答:(1)企业甲可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为什么?(2)企业乙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3)企业乙能否获得使用企业甲打火机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为什么?
某省医疗器械厂开发了一种新产品并于2010年2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授权。2012年该医疗器械厂发现某公司也生产同样产品,并以发明专利名义在市场上销售。于是该医疗器械厂向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以下不能使用商标的是
某公司准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下列标识中能被允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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