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先生系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2013年8月11日,曾先生在某动物园拍摄了一幅老虎图。作品经过艺术处理后,气势恢弘,很漂亮,曾先生便将其放大,搁在其办公室桌上的玻璃板底下。办公室的同事任先生看见该老虎作品后,很欣赏,便请曾先生加洗一张给自己。曾先生考虑到同事之间不好拒绝,便满足了任先生的要求。2018年2月3日,任先生等人编辑出版了一本《虎年说虎》的书,将曾先生的老虎作品编入其中,并附有文字说明。2018年6月,任先生赠送曾先生该书一本。曾先生便发现了自己的老虎作品被包含于其中。曾先生问任先生为何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老虎照片,任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老虎照片不是作品,故事先没有打招呼。此后,曾先生义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说:照片是任先生提供的,与其他照片一样,没有说明是谁拍摄的,所以在《虎年说虎》书中使用时没有署作者名,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曾先生与任先生和出版社交涉未果,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均侵犯了曾先生的著作权,赔偿其损失若干元。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问:两被告侵犯了曾先生的哪些具体权利?并说明理由。